紹興市柯橋區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加強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關于進一步完善限額以下項目招標采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紹縣政辦發[2011]107號)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范圍內開展的各類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本區范圍內使用財政性資金、國有及集體資金投(融)資或控股(含村居)的項目,且項目金額在規定額度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政府采購項目;國有、集體資產產權有償轉讓或有償使用等。具體包括:
(一)工程類項目。財政資金和國有、集體經濟投資額單項預算在20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類項目;
(二)貨物類項目。在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單項預算在10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類項目;
(三)服務類項目。在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單項預算在5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等服務類項目;
(四)產權類項目。各類國有、集體資產產權有償轉讓或有償使用,且金額在10萬元以下,2萬元以上的各類項目(不含村級各類產權交易,其產權交易管理按《中共紹興縣委紹興縣人民政府關于創新農村產權交易管理的意見》縣委〔2013〕69號執行);
(五)其他有必要進行招標采購的項目。
第四條 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有序、公平競爭、公正誠信和廉潔高效的原則,堅持程序規范、工作高效、權力制衡和監管有力。
第五條 紹興市柯橋區公共資源交易管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公管辦)負責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管工作。
第六條 各鎮(街道、開發區)、機關部門、直屬投資公司應建立以行政主要領導任組長,紀檢組織負責人、分管副鎮長(副主任、副局長)任副組長,主要科處(室)為成員的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交易領導小組),對本單位及所轄范圍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進行統一管理、統一組織、統一協調、統一監管。其主要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制度和相關管理規定;
(2)制定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的相關管理規則、工作流程和實施細則;
(3)審查批準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招標方案(包括項目申請、招標方式、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等);
(4)對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第七條 各鎮(街道、開發區)、機關部門、直屬投資公司應建立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監督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監督領導小組),紀檢組織負責人任組長。其主要工作職責:
(1)對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各環節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實時監督與檢查;
(2)處理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出現的投訴和違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及時將違法違規的投標人、中介機構和評標專家上報區公管辦;
(3)根據柯橋區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察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監察系統)督辦件要求,對違規問題進行督促整改。
第八條 各鎮(街道、開發區)、機關部門、直屬投資公司應成立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限額交易中心),鎮(街道、開發區)限額交易中心原則上設在城建辦內,由分管城建副鎮長(副主任)任中心主任,其他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其主要工作職責:
(1)受理和發布本單位及所轄范圍內各類交易信息,為交易各方提供各種信息資料、咨詢服務和交易場所;
(2)對交易各方、中介機構的進場交易資格進行審查、核驗;
(3)負責電子監察系統操作,按照交易流程同步錄入項目信息和有關資料;
(4)負責做好投標保證金的代收代退工作;
(5)維護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做好開標、評標現場管理等服務工作;
(6)協助交易項目合同的簽訂、履行;
(7)負責統計交易數據,并定期將交易報表報送紹興市柯橋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區交易中心);
(8)項目交易活動結束后及時將有關資料收集、整理、移交或歸檔。
第九條 各鎮(街道、開發區)、機關部門、直屬投資公司應加強限額交易中心的人員配備,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崗位培訓,落實辦公經費。
第十條 限額交易中心應落實開標室、評標室、檔案室等固定場所,并配備有計算機、投影儀、打印機、搖號機、監控攝像機等必要的辦公和監控設備。
第十一條 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應統一進入限額交易中心進行,也可進入區交易中心。限額以上的項目必須進入區交易中心。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做好項目進場交易前的批準工作。工程類項目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規劃許可等審批手續應嚴格按照《紹興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行業規定執行。政府采購、產權交易等項目應已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
第十三條 交易項目必須具備交易所需的技術資料。工程施工項目應當提供正式的設計圖紙。政府采購項目應當提供詳實的采購需求或技術參數。產權交易項目應提供明確的權屬證明及現狀說明。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做好項目價格控制。工程施工項目應加強預算編審管理,投資在20萬元以上的,應委托中介機構編制預算;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在編制預算的基礎上必須委托另一中介機構進行審核。政府采購項目應根據市場行情進行采價,合理確定業主上限價,上限價應當在經批準的預算或者修正預算范圍內。產權交易項目應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委托的中介機構、評估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十五條 鼓勵招標人引入招標代理機構、拍賣機構,委托其辦理交易事宜。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拍賣機構,應當從已在區交易中心備案的單位中擇優確定。
第十六條 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原則上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十七條 因項目特殊確需采用邀請招標或其他非招標方式的,必須經交易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同意后(集體研究必須要有黨〔工〕委、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方可實施:
(一)邀請招標。適用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或者政府采購項目:
(1)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二)競爭性談判。適用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等政府采購項目: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非采購人的原因或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求的;
(4)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三)詢價。適用于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時,應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投標人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投標人參加。
(四)單一來源采購。適用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等政府采購項目: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五)搶險救災、應對突發事件或經二次公開招標失敗的,由交易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交易方式。
第十八條 產權交易類項目,應采用拍賣、招標、掛牌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在達到或超過保留價的基礎上,以報價最高原則確定成交人。采用拍賣方式的,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拍賣機構辦理交易事宜。
第十九條 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一般應按《招投標操作實務一本通》中的招標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交易申請。招標單位向所在限額交易中心提出招標申請,填寫《招標采購審批表》,明確招標方式、投標資格、招標范圍等內容,由限額交易中心報交易領導小組審批。申報材料需附相關審批手續、圖紙、預算等技術資料。材料不全的,限額交易中心應要求其補充。
(二)確定招標方案。招標人應根據項目性質和特點,確定招標方式(邀請招標或其他非招標方式的,應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獲得批準,村級項目還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在限額交易中心協助下完成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的制定。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應報交易領導小組同意、交易監督小組備案。
(三)發布招標信息。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必須通過電子監察系統在區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統一發布,并同步在鎮(街道、開發區)、村政務公開欄上發布,招標公告的發布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其他招標方式的,由招標人應向選定的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四)投標報名。投標人按公告要求進行報名,接受報名的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經公開報名后,報名人數少于3家的,招標人應發布第二次公告。第二次公告后仍少于3家的,經交易領導小組同意后,可采用其他交易方式。
(五)資格審查。報名時間截止后,如采用資格預審的,由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并填寫《投標人資格審查備案表》,報交易領導小組、限額交易中心備案。
(六)抽簽入圍。公開報名人數不足20家的,應全部入圍;超過20家的,可通過隨機方式確定不少于20家投標人入圍。抽簽方式應在招標公告及《投標人資格審查備案表》中明確。抽簽應采用搖號機隨機抽取,招標人、限額交易中心做好現場抽簽記錄,監督領導小組旁站監督。事后相關人員應在《現場抽簽情況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七)招標文件發放。招標人應及時向投標人發放招標文件,自招標文件發放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可適當收取招標文件制作成本費,但最高不得超過100元,除此外招標人不得再向投標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如因項目需要收取圖紙等押金的,應在投標人退還圖紙等物品后即時退還。
(八)招標答疑。招標人收到投標提問書后,需要說明澄清或解答投標疑問的,應編制答疑紀要,并通過電子監察系統在區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統一發布。
(九)保證金收繳。鼓勵建立投標保證金專戶,用于投標保證金的收退。工程及政府采購類項目的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項目預算的2%,產權類項目的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評估價的10%。投標保證金不足1000元人民幣的按1000元人民幣交納。投標人未中標的,其投標保證金應在中標公示結束后3天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雙方簽訂合同后退還或轉為合同履約保證金。
(十)投標。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遞交投標文件,投標文件要求密封完好,及時提交。招標人按規定進行簽收并做好相關簽收記錄。
(十一)開標。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注明的時間和地點舉行開標會議。開標會議由招標人組織并主持,監督領導小組應派員進行現場監督。開標過程應有專人記錄,并可邀請公證處進行現場公證。
(十二)評標。不設技術標的,可由招標人、招標代理、公證處、限額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組成清標小組,對投標人資格及投標文件有效性進行審查;設置技術標或進行談判、詢價的,應組建評標(談判、詢價)小組,其專家應提前1天從區交易中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人數應為5人以上單數,招標人最多可派1人參加但不得擔任評標小組組長。評標小組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供書面評標報告,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及排名順序,當候選人出現并列時,應由招標人當場抽簽選定第一中標候選人。評標報告須經評標小組全體成員簽字。
(十三)公示。中標候選人確定后,評標結果應通過電子監察系統在區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統一公示,并同步在鎮(街道、開發區)、村政務公開欄上公示,公示期限為3個工作日。
(十四)中標通知書。公示期限內無異議的,招標人應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在5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經交易領導小組同意,招標人可以按候選人排名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十五)簽訂有關合同。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招標人應與中標單位依法簽訂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廉潔協議書和安全合同,合同條款須與招標文件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一致,并填寫《合同備案表》。合同及《合同備案表》應報限額交易中心、交易領導小組備案。
(十六)資料歸檔。交易完成后,限額交易中心應填寫《招標采購備案表》,并將相關資料收集、整理、移交或歸檔,同時將資料原件掃描上傳至電子監察系統。具體按《紹興市柯橋區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檔案管理規定》(附件1)執行。
第二十條 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公開競價等其他交易流程及常用評標辦法依照《紹興市柯橋區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及常用評標辦法》(附件2)執行。
第二十一條 限額交易中心應加強開評標現場管理,參照《紹興縣公共資源交易現場工作職責》(紹縣交易[2013]1號)制定相應的現場管理規定,明確相關的現場工作職責,維護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五章 投訴處理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依法向監督領導小組進行投訴。監督領導小組應將受理投訴的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個人投訴的,必須要有投訴人本人簽字。投訴書不符合要求的,監督領導小組應要求其補充完善。
第二十四條 受理投訴后,監督領導小組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最遲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 監督領導小組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檔案資料應一式二份,一份由監督領導小組保存和管理,另一份歸入相關交易項目資料并錄入電子監察系統。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監督領導小組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監督領導小組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向區公管辦提出申述,區公管辦應按相關投訴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 項目后續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標人應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工期、質量和安全。嚴禁轉包、違法分包、偷工減料以及以次充好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加強合同履約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中標人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按合同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終止合同,并報告監督領導小組。
第二十九條 各鎮(街道、開發區)、機關部門、直屬投資公司應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保障交易項目的進度款、履約保證金、變更結算、質保金等的資金安全和規范使用。收支憑證、審核手續、款項往來必須符合相關財務規定。
第三十條 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工程量或采購數量,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必須報交易領導小組審批,作為結算依據。變更額超過合同價30%以上(或金額超過20萬)的,應重新組織招投標或有黨委政府會議紀要備案。
第三十一條 工程驗收應按現行的國家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評定標準進行。政府采購驗收參照《紹興市柯橋區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及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紹柯公管辦[2014]15號)執行。
第三十二條 項目完工后須及時進行審計,價款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審計,審計結果作為雙方結算依據。結算審計的中介機構,一般應從紹興市柯橋區審計局公布的中介機構中選定。同一項目的預算編制、預算審核和結算審計應由不同的中介機構分別負責。審計結果應報監督領導小組備案,并錄入電子監察系統。
第三十三條 監督領導小組應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對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檢查,堅決查處各類違法違紀行為。對交易活動中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暗箱操作、肢解工程規避招標、虛假變更等行為的,按規定處理;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在交易活動和履約過程中,投標人、中介機構和評標專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領導小組應及時向區公管辦報告。區公管辦調查核實后,應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將其列入柯橋區不良信用黑名單,限制其交易或從業資格。
第三十五條 區公管辦應加強對各鎮(街道、開發區)、機關部門、直屬投資公司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的業務指導,做好相關的制度制定、咨詢培訓、考核評比以及電子監察系統的日常監察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區紀委(監察局)應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要求,對各鎮(街道、開發區)、機關部門、直屬投資公司執行限額以下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情況進行執紀問責,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紀委(監察局)、區公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